申請人:鄒某
被申請人:郟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對其投訴是否受理,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自愿向本機關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本機關準予撤回。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行政復議終止。
2024年4月2日